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计划是学校面向全日制在读本科各专业学生开展的一项创新教育计划,是学校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大学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一项举措。
第二条 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计划的实施,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探索性和创造性的教学方法;通过提供科学研究、社会调查与咨询的条件,从而使学生尽早进入专业科研领域,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和科学态度,训练实践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加强师生联系与交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二章 项目来源与资助方式
第三条 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项目来源于以下两方面:
(一)我校教师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咨询等方面的纵向和横向研究课题。
(二)学生根据所学专业或科研兴趣自己选择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所确立的训练项目要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协作性和应用性,其研究形式可以灵活多样。项目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五条 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计划的项目经费由学校提供,同时接受有关学院(系)、指导教师的研究课题提供的定向资助以及其它各种赞助。
第六条 被评审立项的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项目的资助标准为每项500-2000元,其中一般项目不超过1000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00元。建议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七条 被评审立项的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项目一般在0.5—1年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年。
第八条 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项目的研究成果可采用调查报告、论文、案例研究、设计、软件、硬件研制、专利等多种形式。鼓励参加项目的学生公开发表论文,根据本训练计划的研究成果发表的论文,其版面费酌情由学校另行报销,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发布时须注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计划资助”和项目批准号及指导教师姓名,由指导教师科研课题资助完成的成果须同时注明该科研课题名称及来源。
第三章 指导教师与学生
第九条 每个项目限一名指导教师,同一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2项。指导教师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富有创新精神,热爱教育事业,指导学生态度认真。指导教师职责是:
(一)指导学生申请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
(二)在学院支持下提供学生完成项目所需的实验室或场地、仪器设备和相关资料、信息等;
(三)指导学生开展项目研究、答辩、论文发表和研究成果的总结与推广;
(四)检查学生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学生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条 申报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项目的学生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本科生,具有创新意识和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研究。
(一)项目可以学生个人或组建研究团队进行申请,团队项目的成员不超过5人(含项目申请者),作为申请人的学生只限报1项,作为参加者的学生同期参加的项目不得超过2项。学校鼓励学生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建研究团队。未按规定结项的学生不得申请第二年的训练项目。
(二)被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申请人即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承担项目实施、组织、结项以及经费管理等责任。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须上报学校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领导小组备案,项目负责人可由项目组其他成员接替。
(三)参加每个项目的学生和教师经双向选择而确定,每个项目必须确定一名指导教师,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学习、自主设计、独立开展实验或调查,独立进行数据分析处理、答辩、总结报告以及成果交流。
(四)参加科研与创新训练计划的学生不得因此而影响课堂学习和其他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团委等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由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规划指导、立项评审、结项验收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全校范围内的训练计划,学生处负责训练计划的宣传、动员,以及项目的中期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成立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计划指导小组,组织本学院学生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次遴选并上报学校,对确立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监督和总结项目的执行情况并上报学校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计划实行项目管理机制。立项申请大约在每年的9月-10月,具体工作步骤为:
(一)每年7月,教务处启动该训练活动,与学生处和各院(系)指导小组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和学生申报的组织工作。
(二)学生可自主确立有兴趣的研究项目,也可选择学校或学院规定的项目,即教师正在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咨询等方面的纵向和横向研究课题,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项目申报书》,向各院(系)指导小组提出申请。
(三)各院(系)指导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质疑、评审和遴选后上报学校。学校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会同学校专家组对各院(系)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公布审批立项的名单,下拨研究经费。
(四)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执行期间须接受学生处和所在院(系)指导小组的中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程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次年9月—10月,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各院(系)指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结项答辩和成果验收工作,并总结、交流和宣传本年度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计划的优秀成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零星设备购置费、耗材费、图书资料和复印费、实验用品、调研费,不含劳务费。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计划并通过结题验收后,学校颁发结项证书,并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取得成绩可获得创新实践学分(2-3学分)。所获成果可参加学校正式认可的与成果相关的各类竞赛,视获奖等级享受相应的评优奖励,并作为保送研究生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指导一篇毕业论文工作量计算,即指导一个项目计8课时,按选修课申报。
第十八条 对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项目进行“大学生科研创新奖”评奖,对获奖学生及其指导教师予以奖励;对各院(系)进行“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训练活动组织奖”的评选和奖励。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务及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者、或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者、或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者,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追回资助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