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管实验中心实验教学项目的相关工作,提高经管实验中心实验教学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经管实验中心负责申报的实验教学项目,须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目标明确,内容详实,计划可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设目的是为推动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改善实验教学手段,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项目申报联系人须根据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类项目申报工作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文本等相关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经管实验中心实验教学建设项目备案表》(盖章签字纸质版)提交给经管实验中心。
第五条 依据学校项目归口管理的要求,实验教学项目中涉及网络及信息化的建设与更新改造的教学实验室建设类项目,以及教学实验室建设类项目中涉及软件购置、开发与服务的部分,项目申报联系人必须按照信息处的相关要求,上报并通过信息处项目立项的前置评审工作,然后将信息处前置评审报告(电子版)提交经管实验中心备案。
第六条 经管实验中心组织对实验教学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内部技术审核论证。通过评审论证后,由经管实验中心技术管理科负责将实验教学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学校。
第七条 依据学校关于实验教学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流程,经管实验中心与项目申报联系人将共同完成学校教务处、财务处等各管理部门组织的实验教学项目的申报答辩工作。
第八条 实验教学建设项目获得批复后,由经管实验中心指定专人为项目执行负责人,按照学校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执行负责人应与项目申报联系人保持及时沟通反馈。
第九条 项目执行时,项目申报联系人应了解并参与项目的执行过程,特别是招标技术文档、中标合同审核、项目安装测试运行、项目使用培训、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给与技术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经管实验中心负责国有资产验收入账、填写财务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学校项目执行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经管实验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