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提高实验室设备的使用效率及使用安全,保证我校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学校资产处、保卫处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的工作安排,实验室设备核查由设备管理员牵头负责,中心主任协助落实实施,按照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室分工,对由每个人负责管理实验室、办公室等处的国有资产设备,在每学期期末时统一进行设备清查核对工作,同时检查实验室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 根据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由设备管理员为每个实验室建立相应的内部设备管理档案,并根据实验室设备的增加、更换、调整、报废等情况,及时更新设备文档。各实验室管理员为所管设备的具体责任人,实验室的设备不许外借,严防丢失。
第四条 每学期期末的实验室设备核查工作,主要是检查各实验室、办公室等处的国有资产设备现状,检查核对设备的固定资产编号、使用运行状况,存放位置等等,核对完毕,设备管理员和实验室管理员双方签字存档,真正做到账、物相符。如果发生设备丢失的现象,将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在实验室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中,依据学校保卫部门的消防安全规定,重点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用电、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灭各种安全隐患。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具体由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