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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来源:经管实验中心   发布日期:2014-1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
    
实验教学对构建学生合理知识、智能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着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工程技术实践的基本训练和方法,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三条 实验教学要求
  
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某些学时较多(16学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应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教学的目的、要求的一致性,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课程结构和内容,要减少重复,加强综合性、设计性以及研究性实验,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四条 实验类型及说明
演示性实验

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安排演示性实验:其一,实验内容重要,实验方法、实验操作简单,为加深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识和对理论的理解;第二,实验内容新颖,实验方法先进,实验操作复杂,实验设备昂贵,实验材料耗费多,为使学生对实验内容、先进的实验方法和现代实验仪器设备有所认识和了解。
基础实验 
包括基本操作实验和验证性实验。学生根据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按照既定方法、既定的仪器条件完成全部实验过程,以深化课堂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基本实验能力。
综合性实验 
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可以在一门课程的一个小循环之后安排综合实验,或在几门课程之后安排较大规模的、较长时间的综合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综合实验能力。
设计性实验 
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组织能力、实验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教学院(系、部)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方案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开课时间(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六条 实验课类别
实验课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别可分为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各教学院(系、部)和实验室(中心)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课,有条件的实验室(中心)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和研究性实验,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创新性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变更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等,应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或实验室(中心)提出申请,经教学院(系、部)主管领导主持论证、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新开实验应由教学院(系、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培养方案。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实验教学任务量
实验室(中心)承担的教学任务,基础课实验室要达到每学年不低于38,880人时数,专业课实验室要达到每学年≥3,000人时数,或承担5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
第九条 实验教学任务的下达及授课计划、日历与课表的制定
实验教学任务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含与理论课配合设置的实验课)确定,由教务处在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时一并下达。教学院(系、部)和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指导(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并由教学秘书负责组织各实验室(中心)填写“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安排 “实验课表”并报教务处。“实验课表”须在选课之前向学生公布 ,“实验、上机教学日历”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报教务处。
第十条 实验课的运行管理
各实验室(中心)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任务和授课计划开出实验课,并按“实验课表”行课。全校公共基础实验课的运行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的运行由教学院(系、部)负责管理,教务处进行监控。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和补课的,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原则与要求
凡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实验课程(含与理论课配合设置的实验课),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和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是:
(一)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四)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五)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六)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程序
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程序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学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课程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选用与编写
实验课程(含非独立开课)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课程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选用、编写与要求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管理
(一)实验室 (中心)要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实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卡制。实验项目卡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项目卡应记载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每组人数、实验时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各实验室(中心)应积极建立计算机实验项目管理数据库;
(二)实验室(中心)应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在所开设的实验项目中要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重。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五条 实验开出的要求
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实验任务的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开出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实验要提供实验教学大纲、标准实验报告、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本室新开实验应由指导教师试做,并给出试做实验报告。实验室(中心)主任要对实验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实验方能对学生开出。
第十六条 实验分组要求
实验室要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4人。有特殊要求的,以满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二)实验教学必须由具有实验课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作实验,提供讲稿、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教学院(系、部)、实验室(中心)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三)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新开实验要给出试做实验报告,本学年首开实验要有试做记录;
(四)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六)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七)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八)指导教师应做好对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九)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实验手段,加强实验学术、技术的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经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未预习或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二)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实验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三)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并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四)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室 (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验;
(五)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对无故缺勤者,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学工作规程》处置。对因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课成绩计分制
实验课的考核成绩,一般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但在计算成绩和载入档案成绩单时,如需转换成百分制,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学生学习管理条例(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
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实验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评定。
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学工作规程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的规定,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按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核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一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考核
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的规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组织考试。考试形式可采取口试、笔试或实验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正确性和创造能力等。独立设课的实验课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其比例一般为7:3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的再修
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再修。实验缺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院(系、部)或实验室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不断改进。
 
第六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的责任
教务处负责审查各教学院(系、部)实验教学计划,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督导其执行和实施;负责各实验室(中心)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学院(系、部)或实验室(中心),令其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教学院(系、部)、实验室(中心)的责任
(一)教学院(系、部)、实验室(中心)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维护,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要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二)教学院(系、部)、实验室(中心)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做好“计划”、“项目”、“教材”和“建设”、“制度”、“管理”等基础工作。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三)教学院(系、部)、实验室(中心)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四)教学院(系、部)教学秘书和教务员应协助教学院(系、部)领导和实验室(中心)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实验教学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质量的考评
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要对“实验准备”、“实验状态”、“实验改革”、“实验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考评结果的效力
实验教学作为实验室工作的最重要方面之一,其考评结果纳入学校对教学院(系、部)、实验室(中心)的学期与学年度的考评,其业绩直接与教学评优和效益挂钩。
 
第七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程建设的内容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验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二)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三)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四)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五)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六)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七)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研究
教学院(系、部)、实验室(中心)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学校过去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悖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2005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