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实验教学中心监控平台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经管实验中心   发布日期:2014-11-20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经管实验教学中心监控平台管理,充分发挥平台的技防功效,使中心安全预防工作更加高效便捷,安全保障及时到位,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使用维护制度
第一条 中心使用视频监控平台对教室、楼道等重要防范区域实施24小时监控。
第二条 除系统维护人员、管理人员外,未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监控平台。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和设备的位置,故意损坏监控设备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管理人员在任何有网络的处所可随时查看监控情况,以督查、指导相关工作。
第五条 管理人员在使用平台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
第六条 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操作规程,在日常使用中必须爱护系统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七条 监控平台软硬件由中心技术与设备维护办公室负责保管与维护。
第八条 维护人员应当经常检查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做好登记并及时进行维修,始终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要保持监控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水工作。
第九条 每年的寒暑假及重大节假日前,维护人员要对所有监控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修改平台的运行程序,不得非法入侵监控平台系统,窃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利用监控平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维护管理人员未经中心主任授权不得对外提供、传播音视频信息;不得私自使用本地录像功能存储、扩散监控平台提供的音视频信息。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公务查阅监控录像资料需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书面报告并经相关领导批准,按要求填写查阅登记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监控平台音视频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对重要的、可作为执法依据的录像信息,刻录光盘保存。任何人不得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音视频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14年11月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管实验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